法制網記者 吳亞東 通訊員usb 董豫晗 林華玲
  十三年前,一銀行職員劉製冰機租賃某因被疑共同違規操作,致使儲蓄所損失26多萬元而被“兩規”除名。去年,案犯投案自首,劉某遂起訴要求銀行恢復工作並賠償損失。近日,經福建省福清市法院法官耐心調解,雙方最終和解。
  1985年,劉某被福清農行招收為儲蓄代辦員,併在福清農行一儲蓄所擔任電腦操作員。2000年8月25日,福清農行對該儲蓄所執行內控制度進行情況檢查時,發現該所人員反方向操作,致使借方餘額虛增268580.24元。虛增款項被以活期儲蓄通存通買屋兌的形式轉到異地個人儲蓄存款賬戶上,造成當天帳目借方、貸方平衡的假象,最後該款被他人取走。
  福清農行當即報案。檢察機關認為儲蓄所原負責人林某作案的可能性較大,但儲蓄員劉某也不能完全室內設計排除共同作案的可能。因林某已辭職出境,無法查清責任問題,檢方建議福清農行對劉某自行按內部規章處理。2000年9月4日,福清農行經上級農行審批對劉某實施“兩規”。隨後,劉某向福清農行出具了《檢討書》、《承諾書》,並墊付25萬元現金後被解除“兩規”。2001年2月,福清農行作出給予劉某除名處理的決定書。
  事後,劉某認為自己是冤枉的,2001年5月對福清農行提起返還財產之訴,歷經一、二審裁決,終被判宿霧決駁回訴訟請求。
  2011年12月,原福清農行該儲蓄所負責人林某回國投案,供述其在破譯劉某的電腦密碼後,偽造系劉某違規操作的假象。2012年7月,林某因犯貪污罪於被福清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贓款268580元退還福清農行。
  林某被判刑後,劉某向福清法院提起勞動爭議之訴,請求福清農行撤銷除名決定,恢復其工作,並補發工資、補繳五險一金及賠償損失等。同時對返還財產之訴進行申訴,二審法院經再審審查後於2013年6月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將本案發回福清法院重審。
  在審理勞動爭議及返還財產兩案過程中,為查明事實,經辦法官積極與劉某、農行領導進行溝通協調,雙方終於在去年農曆廿九下午達成合意並簽訂了調解協議:福清農行分別支付15萬元、19.79萬元,劉某放棄原訴訟請求。  (原標題:工號被盜儲蓄所失巨款 十年後儲蓄員終證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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